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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让失信被执行人自食苦果

2015-11-19 15:43:31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盈江法院执行局自2013年12月以来,在执行过程中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3920人、2个法人组织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已有5案6人、1个法人组织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信用惩戒制度的目的。
如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某乙、王某某迟迟不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向盈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13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乙在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后,一直未继续履行,且下落不明。盈江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将被执行人李某乙公布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李某乙于2015年4月10日委托其朋友到盈江法院:称被执行人李某乙人在缅甸,在去购买机票准备回国时,被告知其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法购买机票,要求将李某乙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予以解除。盈江法院答复:只有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才能将李某乙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予以屏蔽。后李某乙通过其他途径回国后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协商,并主动履行完付款义务,盈江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予以屏蔽。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系统运行以来,在社会各界取得积极反响,它让失信被执行人吞下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苦果,体现出惩罚性,也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裁判,重新恢复信用,是“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有效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