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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不成变抢劫 法网恢恢终受惩

2018-05-04 11:25:27

  

    近日,盈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对被告人周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查获的尖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案情】2017年10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携带一把长约30厘米的尖刀到盈江县平原镇项裝岗小区游逛,看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本田牌电动车便准备进行盗窃。当被告人周某某将电动车推到路口时被被害人貌某某发现,被害人便及时制止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即用手持的尖刀向被害人挥舞相威胁,后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被害人貌某某被抢的电动车一辆及被告人周某某使用的尖刀一把。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2880元。被抢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貌某某。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凶器相威胁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庭审中提出其认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院不予采纳。法院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评析】法网恢恢,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犯罪分子终将会受到严厉打击,法律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同时不法分子总是觊觎容易得手的财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多加防范,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