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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一男子被判拘役四个月

2016-06-20 15:43:21

 

我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盈江法院受理并审结了被告人尹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被告人尹某某在自家的承包林地种植核桃,为防止鸟类偷食刚挂枝头的果实,私自购买了一支枪支,后经群众举报到案。经审理,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查获的违禁品自制枪支1支、射钉弹73颗、铅块27块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尹某某被盈江县公安局芒章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依法对其人身及其住宅进行搜查,当场从尹某某家查获用射钉枪改装的自制枪支1支、射钉弹73颗、铅块27块。经德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自制枪支,以火药推动进行发射,具有致伤力。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近年来,盈江法院严厉打击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犯罪,2016年上半年,共受理非法持有枪支案4件4人,较去年同期下降3件6人,此项工作开展取得一定实效。今后,盈江法院将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消除因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带来的社会治安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