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法院宣判一盗窃案 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
2015-05-22 08:40:22
近日,盈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件,现年20岁的被告人张某因犯前罪时未满18周岁,不构成累犯躲过重罚。
被告人张某于1993年11月6日出生,2010年5月3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3月23日减刑释放。2013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与李某某、余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到盈江县某动漫城门口将一辆黑色铃木摩托车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96元。
原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该条款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为,“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5月31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不属于累犯,不再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