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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法院3月执行信息

2015-03-25 16:25:39

 

第12期
 
盈江县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盈江县人民法院3月执行信息
2014年12月15日——2015年3月15日,盈江法院执行局共收执行案件157件(含旧存35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684.96万元;其中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新收执行案件29件,收案标的额为113.66万元。其中:债权(合同纠纷、不当得利)12件,标的64.86万元;罚金12件,标的22.9万元;侵权纠纷2件,标的12.21万元;人格权纠纷1件,标的2.51万元;国内非涉外仲裁1件,标的2.58万元;物权纠纷1件,标的8.6万元。
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收案29件,执行结案7件,月结案率为24.14%。结案标的为56.05万元,实际执结5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件。其中:债权(合同纠纷)3件,标的38.73万元;罚金1件,标的1万元;附带民事赔偿1件,标的0.5万元;侵权2件,标的15.82万元。
执行结案的基本情况:
1佘某某申请执行施甸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盈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施甸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9.25万元,诉讼费0.57万元,执行费0.44万元,三项合计:30.26万元。我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施甸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判决书中的内容履行完毕,故以(2015)盈法执字第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4)盈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段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民一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罗某某、冯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段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某某赔偿9.86万元(含诉讼费0.12万元及执行费0.13万元在内)、被执行人冯某某赔偿6.09万元(含诉讼费0.07万元及执行费0.08万元在内)。我院已立案执行。
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到被执行人冯某某存款0.2万元,现被执行人冯某某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罗某某于2014年8月29日先偿还段某某2万元,以后每年8月29日前偿还1.5万元至3万元,直至付清为止故以(2014)盈法执字第18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4)盈法执字第1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我局除了办理新收执行案件外,还办理历年程序结案又恢复执行案件54件,执结7件。
执行结案的基本情况:
1、王某某、陈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中,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盈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王某某、陈某某于2010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总标的为20.46万元,执行费为0.31万元。我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某已按生效判决书中的内容履行完毕,故以(2010)盈法执字第1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09)盈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德民二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某某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3万元(含诉讼费0.95万元及执行费0.35万元)。我院已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已向申请执行人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75万元,剩余尾款8.2万元申请执行人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向被执行人胡某某追偿。故以(2009)盈法执字第14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德民二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