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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借款面纱 挖出诈骗阴谋

2018-05-04 11:26:43

  

近日,盈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假证抵押”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将案件一并移送盈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情】2016年6月26日,被告蔺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罗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借款时,被告利用伪造的位于盈江县平原镇目瑙纵歌路乾朝盛世X幢X单元XXX室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骗取了原告的信任,以此获得了10万元的借款,约定被告未能如期偿还原告借款时,该房屋交由原告处置。借款后,被告将原告手机号码设置为黑名单后再无法联系,且多处查找无果。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利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骗取了原告的信任,以此获得借款的行为有犯罪嫌疑,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起诉。同时法院将本案一并移送盈江县公安局,盈江县公安局于2018年3月9日对犯罪嫌疑人蔺某某涉嫌诈骗一案进行侦查。

【评析】法官提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诈骗行为违背了诚信信用的原则应予惩处,但广大群众在借款时对借款风险应进行全面评估,对抵押物的真实性进行必要性审查,以免上当受骗。